1、直观判断法
直观判断法是指通过调查、征询意见、综合分析和判断来选择供应商的一种方法,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方法,主要是倾听和采纳有经验的采购人员的意见,或者直接由采购人员凭经验作出判断。这种方法的质量取决于对供应商资料掌握得是否正确、齐全和决策者的分析判断能力与经验。这种方法运作简单、快速,但是缺乏科学性,受掌握信息的详尽程度限制,常用于选择企业非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
2、考核选择法
在对供应商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认真考核、分析比较而选择供应商的方法。供应商的调查可以分为初步供应商调查和深入供应商调查。每个阶段的调查对象都有一个供应商选择的问题,而且选择的目的和依据是不同的。
初步供应商调查对象的选择非常简单,基本依据就是其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价格水平、生产能力、运输条件等。在这些条件合适的供应商中所选择出的几个,就是初步供应商调查的对象。 深入供应商调查对象的选择,是基于影响企业的关键产品、重要产品的供应商。对这些供应商要进行深入地研究考察考核,选择标准主要是企业的实力、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保障体系和管理水平等。 在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考核评估之后,还要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试运行阶段,得出各个供应商的综合成绩后,基本上就可以确定供应商了。
3、招标选择法
当采购物资数量大、供应市场竞争激烈时,可以采用招标方法来选择供应商。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供应商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注意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4、协商选择
在可选择的供应商较多、采购单位难以抉择时,也可以采用协商选择方法,即由采购单位选出供应条件较为有利的几个供应商,同他们分别进行协商,再确定合适的供应商。和招标选择方法相比,协商选择方法因双方能充分协商,因而在商品质量、交货日期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较有保证,但由于选择范围有限,不一定能得到优惠、供应条件最有利的供应商。当采购时间较为紧迫,投标单位少,供应商竞争不激烈,订购物资规格和技术条件比较复杂时,协商选择方法比招标选择方法更为合适。